(2017)陕0802执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振江与刘亚雄、李娜、刘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江,刘亚雄,李娜,刘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江。被执行人刘亚雄。被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刘统江。本院执行的张振江与刘亚雄、李娜、刘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终26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亚雄、李娜、刘统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亚雄、李娜、刘统江向申请执行人张振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5年3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440元、执行费257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统江、刘亚雄于2017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振江偿还5万元,于2017年7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振江偿还7万元,于2017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振江偿还2万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张振江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且案件执行款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终2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贾海军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徐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