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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8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郑珍与尤汉君、尤玲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珍,尤汉君,尤玲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8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珍,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尤汉君,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尤玲菊,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珍与被执行人尤汉君、尤玲菊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尤玲菊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华庭家园12幢3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X003572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08)字第01327号】。2017年8月22日尤玲萍(公民身份号码:)以15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尤玲菊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华庭家园12幢302室房地产的查封及之后的轮候查封。二、被执行人尤玲菊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华庭家园12幢302室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尤玲萍所有。三、买受人尤玲萍应持本裁定书三十日内自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祝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