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西灵石天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刘国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亮,山西灵石天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亮,男,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洪洞县村民,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军,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灵石天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段纯镇田家洼村。法定代表人:刘泽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志敏,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生,灵石县水头北街55号3137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刘国亮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灵石天聚鑫源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石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张晓军审判员 胡 睿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晶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