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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程晓玲与张亚琴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晓玲,张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程晓玲,女,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亚琴,女,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程晓玲与被执行人张亚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5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亚琴逾期未履行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晓玲于2017年0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2017年3月22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亚琴在中国工商银行云阳支行某账户上的存款1019.96元。除上述冻结的存款外,被执行人张亚琴再无其他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2017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亚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令。2017年8月25日,因被执行人张亚琴未履行申报财产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对其采取临控措施并作出拘留张亚琴15日的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冻结的存款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7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