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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达西卓玛与官布才仁离婚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西卓玛,官布才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达某某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官某某某,男,蒙古族族。达西卓玛申请执行官布才仁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撤销申请,经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2821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忠审判员  乔明珠审判员  余洪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