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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恢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卓盛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卓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被执行人卓盛明,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卓盛明(2016)沪0106民初970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卓盛明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登记记录,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97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巢宇宸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