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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麒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麒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麒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24号03商服。法定代表人:王晓琳,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海波,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镇府街二委14组。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麒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黑0104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程海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法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程海波存款1800元,尚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程海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程海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