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风平、马强等与阜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平,马强,阜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627行初45号原告杨风平,女,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原告马强,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增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地址:阜平县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2880306-8。法定代表人刘靖,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冯朝阳,阜平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风平、马强不服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5月3日向被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风平、马强、委托代理人韩增江,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朝阳、李建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告申请诉讼请求中的两项由被告掌握而应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2017年4月10日被告《答复书》答复如下:一、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你二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人隐私的,如公开需征得第三人同意。二、你二人申请的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各征收户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情况和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各征收户分户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可以到阜平县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查询。2017年4月17日原告到被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查询,被告拒绝查询,理由是如果查询必须有第三人到场并同意才能查询,致使原告不能获取该信息。被告答复原告可以到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查询而又拒绝,是政府在愚弄百姓。原告申请公开事项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的规定,这些信息是应当公布和公示的。请求:(1)被告公开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各征收户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情况予以公开。(2)对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的征收户分户评估结果(评估报告)予以公开。(3)撤销被告答复书的一答复意见。被告口头辩称,为了便于二原告查询他申请的两个事项,我们建议到阜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查询,理由是: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征收实施单位,相关资料由该办公室保管。答辩人认为答复行为并无不当。经审理查明。原告杨风平、马强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称阜平县人民政府发布《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后,县政府征收部门将申请人列入征收范围,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向被告申请公开(1)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各征收户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情况予以公开。(2)对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的征收户分户评估结果(评估报告)予以公开。被告收到二原告的申请后,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书面《答复书》,对二原告的申请事项答复如下:一、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你二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人隐私,如公开需征得第三人同意。二、你二人申请的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各征收户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情况和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各征收户分户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可以到阜平县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查询。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综和以上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的主体单位,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也是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的责任单位。阜平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中确定,阜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成立“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因此,阜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是上述两项信息的公开机构。二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阜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书面《答复书》第二条,告知申请人到阜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查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至于原告诉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需第三人到场同意为由,拒绝二原告查询,应由二原告向阜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审查。二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是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告和公示的信息,不属于其他公民个人隐私,且公开后不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故被告《答复书》第一条,认定二原告申请公开事项涉及第三人隐私,如公开需征得第三人同意,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2017年4月10日对杨风平、马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一条。二、驳回原告杨风平、马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 青人民陪审员 刘玉录人民陪审员 马浩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军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