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云霞与熊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霞,熊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杨云霞,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城区。被执行人:熊小芳,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感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云霞与被执行人熊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现已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