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执行郭宜品犯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宜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831号被执行人郭宜品,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郭宜品犯受贿罪一案,(2015)郑刑二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我庭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郭宜品名下在金融机构所有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