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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执行郭宜品犯受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宜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831号被执行人郭宜品,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郭宜品犯受贿罪一案,(2015)郑刑二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我庭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郭宜品名下在金融机构所有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