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福建鸿昌制罐有限公司、吴春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鸿昌制罐有限公司,吴春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特4号申请人:福建鸿昌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颜厝镇巧山村锦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2854949R。法定代表人:郑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春梅,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人福建鸿昌制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春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龙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龙劳仲案字(2017)78号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程序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申请人福建鸿昌制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鸿昌制罐有限公司提出,由于双方当事人已就相关的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已没有申请撤销的必要,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福建鸿昌制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鸿昌制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福建鸿昌制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俞志凌代理审判员 郑勇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雅惠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