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魏海龙闵成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龙,闵成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294号原告:魏海龙,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延吉市参花街三号院A区1-1-401。被告:闵成万,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延吉市公园街书香苑1-1-302。原告魏海龙诉被告闵成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魏海龙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魏海龙负担。审判长 金龙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