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彭某开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开,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321民初367号原告:彭某开,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莲花县。被告:冯某,女,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莲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检萍,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某开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某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女儿彭某曦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至女儿成年18周岁;3.判令被告及家人向原告道歉;4.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莲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彭某曦。婚初双方关系不和谐,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又因开杏记甜品店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步恶化。2016年10月11日双方准备协商离婚,后被告反悔约定并起诉至上海奉贤区法院要求离婚,原告考虑女儿成长环境,当庭不同意离婚。现经过一个月思想斗争,认为与其相见生恨,不如好聚好散,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冯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万一要离婚的话,要求女儿应该随被告冯某生活,因为女儿从出生至今都是随被告生活,诉讼请求第三条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离婚前提是依法分割财产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彭某开与被告冯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彭某曦随被告冯某生活,由原告彭某开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彭某曦18周岁止,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每年支付一次,每年9月10日前付清当年9月至下一年8月的抚养费计12000元。抚养费转入被告冯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为62×××75)。如原告逾期支付女儿抚养费,被告冯某可向原告彭某开主张违约金为逾期抚养费数额的三倍。三、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可探望婚生女儿彭某曦每月两次,但应提前通知被告冯某。四、原、被告双方无任何财产、债务纠纷。以被告冯某名义开的淘宝店及上海甜品店产生的相关债务由原告彭某开承担。原、被告名下其他债务归个人自行承担。五、双方无其他争议。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彭某开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昔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