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泽锋、李敬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泽锋,李敬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432号原告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坊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平,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梁泽锋,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住方山县。被告李敬花,女,汉族,1983年10月26日生,住方山县,系梁泽锋妻子。原告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泽锋、李敬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泽锋、李敬花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被告梁泽锋、李敬花址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