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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州辰泓贸易有限公司、张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辰泓贸易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福州辰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谢建文被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福州辰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决定,将张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60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繁金执行员  林华龙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正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