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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葛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葛明海,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8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中段19号气象局大楼1-3层。负责人:邓小兵,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葛明海,男,196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张玉华,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葛明海、张玉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赣0702执1875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二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辉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洪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