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戴祖瑞、庄连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祖瑞,庄连记,杨晓妹,郑麟盛,王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2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戴祖瑞,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庄连记,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杨晓妹,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郑麟盛,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王启建,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晓妹、戴祖瑞、庄连记、郑麟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718元,由杨晓妹、戴祖瑞、庄连记、郑麟盛承担。因杨晓妹、戴祖瑞、庄连记、郑麟盛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杨晓妹、戴祖瑞、庄连记、郑麟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晓妹、戴祖瑞、庄连记、郑麟盛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756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756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