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田晶与郭金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晶,郭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1429号原告:田晶,女,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郭金发,男,回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晶诉被告郭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晶负担。审 判 长 何少红审 判 员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