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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田晶与郭金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晶,郭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1429号原告:田晶,女,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郭金发,男,回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晶诉被告郭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晶负担。审 判 长  何少红审 判 员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