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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行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平学、杨满利、宋六一、宋纲合、张满道与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平学,杨满利,宋六一,宋纲合,张满道,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终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平学,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满利,女,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六一,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纲合,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满道,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熊,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淼,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平学、杨满利、宋六一、宋纲合、张满道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未央区城改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2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重复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宋六一、马平学、杨满利、宋纲合、张满道要求被告未央区城改办补签《未央区三家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本院已经以诉争的标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再次以未央区城改办为被告以同一诉争的诉讼标的提起诉讼,原告本次起诉系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宋六一、马平学、杨满利、宋纲合、张满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宋六一、马平学、杨满利、宋纲合、张满道。原审宣判后,马平学、杨满利、宋六一、宋纲合、张满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205号行政裁定,请求判决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保护上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立即补签签《未央区三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协议》,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法规赋予未央区城改办负责监督该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签订《未央区三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协议》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行政职责。二、未央区城改办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诉争的标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三、未央区城改办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上诉人因其不作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情形。本次起诉与上次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同,诉讼标的也不同,一审法院认定本次起诉系重复起诉,驳回原告起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四、签订《未央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是维护上诉人在内的三家村村民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未央区城改办不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损害上诉人的利益。被上诉人未央区城改办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五被答辩人曾于2016年分别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被裁定驳回起诉,现该裁定已经生效。裁定中已经明确补签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五答辩人再次要求答辩人补签协议,属于滥用诉权。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至9月1日期间,上诉人张满道、宋六一、马平学、杨满利等四人曾分别以未央区城改办为被告,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立即补签《未央区三家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监管协议》。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其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裁定分别驳回张满道、宋六一、马平学、杨满利等四人的起诉,现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9日,上诉人张满道、宋六一、马平学、杨满利及上诉人宋纲合等五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立即补签《未央区三家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张满道、宋六一、马平学、杨满利、宋纲合的起诉属重复起诉,遂以(2017)陕7102行初205号裁定书驳回起诉,原审原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形成本案。上述事实,有(2016)陕7102行初853号、850号、873号、878号、882号行政裁定书,(2017)陕7102行初205号案件的行政起诉状、庭审笔录以及(2017)陕7102行初205号行政裁定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上诉人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重复起诉来源于“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法院作出裁判的情况下,禁止当事人再行提起同一诉讼,确立这个诉讼原则的目的在于节约司法资源,确保裁判的既判力,不给当事人造成讼累,当事人以同一主体、同一诉求、相同的事实理由提出起诉的,方属重复起诉。从本案卷宗材料看,上诉人张满道、宋六一、马平学、杨满利、宋纲合等在本案诉状中的主张与事实理由部分前后表述不一致,对此原审已要求当事人当庭予以明确,其首次起诉的诉请,与本案诉请完全不是同一诉请。因此本案当事人属同一主体,但诉求明显不同,显然不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20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刘爽审判员  左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