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永与王玉东、林凤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王玉东,林凤江,程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吴永。被执行人:王玉东。被执行人:林凤江。被执行人:程有宝。本院在依据(2015)盱马民初字第009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吴永与王玉东、林凤江、程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吴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玉东、林凤江、程有宝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马民初字第00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候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