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万金亮、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万金亮,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汤彦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金亮,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广场(雄森时代广场)1424号。法定代表人:韩世元,该公司董事。原审第三人:罗小雄,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金亮、原审第三人郴州市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小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实质和内容上均不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要件,而是买卖合同关系;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万金亮以其按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提供不锈钢水做喷水池,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完全支付购买不锈钢的货款由提起诉讼,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一方也即万金亮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万金亮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湖南望新集团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审 判 员 杨 利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邝 玲 娟书 记 员 朱 水 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