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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力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2执1931号被拘留人:王力尔,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建玉与被执行人王力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王力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王力尔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批准人:审核人:复核人:经办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7)浙1122执1931号被拘留人:王力尔,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332526196604130030,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状元村桥头竞爽路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建玉与被执行人王力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王力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王力尔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2017)浙1122执1931号拘留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建玉与被执行人王力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力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本院决定对王力尔给予拘留十五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执1931号拘留决定书1份二〇一年月日本局已于年月日时将收押看管在公安局年月日注:上半联由法院填写,下半联由公安填写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拘留通知书(回执)(2017)浙1122执1931号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浙1122执1931号执行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将王力尔收押看管在本拘留所。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