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字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秋玲与刘桂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秋玲,刘桂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字2177号原告:何秋玲,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然,女,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思静,女,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原告何秋玲诉被告刘桂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秋玲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桂然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秋玲对被告刘桂然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秋玲撤回对被告刘桂然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秋玲自愿负担。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