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蔡美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美娜,北京逸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申3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蔡美娜,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蔡美娜之夫),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逸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法定代表人:杨海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培锁,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逸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美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1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美娜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美娜申请再审称,其签订的《冬季供暖协议》是在双方不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该协议无效;该协议乙方北京逸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盖章不符;签订该协议时未出具开发商选聘物业委托书和招标委托书;签订协议没有时间节点;协议书保证甲方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供暖,无法出具保证书、责任明确不清楚;违约金计算不公平;物业公司2006年11月15日到2012年3月15日关停暖气让其无法居住;根据物权法公共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因此锅炉房出租收入明细应当公示;被申请人作伪证,冒用蔡美娜签收快递详情单;被申请人起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小区直至目前并未达到市政基础设施供暖的要求。综上,请求撤销(2016)京0115民初11960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蔡美娜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再审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蔡美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美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桂清审判员 杨兆山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希书记员 王玥珺-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