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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与赵宝、赵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赵宝,赵丽,濉溪县腾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323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宝,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丽,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腾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梁梓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被告赵宝、赵丽、濉溪县腾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濉溪腾龙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被告赵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宝、濉溪腾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9日,赵宝无证驾驶皖F×××××/皖F×××××车在义乌市行驶时,碰撞冯根明驾驶载有施某、施丹喆的电动自动车,造成施某死亡。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宝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根明负事故次要责任,施某、施丹喆无责任。赵丽系该肇事车的实际车主,濉溪腾龙公司系该车的挂靠车主。该车在原告处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赔偿11万元。赵宝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赵丽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濉溪腾龙公司作为挂靠车主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理赔后,依法享有对三被告追偿的权利。现原告依法向被告代位追偿,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赵宝既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赵丽在庭审时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买了保险,就是出现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不然,我们买保险干什么。濉溪腾龙公司既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赵丽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上述事实,并对责任承担进行了判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赵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未就其抗辩提供法律依据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赵宝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导致施某死亡,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依法理赔后,有权向侵权人赵宝追偿。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已认定赵丽对赵宝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濉溪腾龙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挂靠公司,应与实际车主赵丽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赵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赵宝、濉溪腾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宝、赵丽连带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110000元;二、被告濉溪县腾龙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一至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赵宝、赵丽、濉溪县腾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