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兴禄与张国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禄,张国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禄,男,194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高子镇民强村三家屯。被执行人:张国琦,男,194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李兴禄与张国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公告费260元、邮寄费2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