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8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凡城与严凤英李文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城,严风英,李文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577号原告:凡城,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安媚,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严风英,女,汉族,1955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坝区。被告:李文军,男,汉族,1952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凡城与被告严风英、李文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凡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凡城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