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8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风英与武海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英,武海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928民初204号原告:李风英,女,汉族,1938年6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系李风英之子),男,汉族,1959年8月22日出生,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霞,察右后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海云,男,蒙古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呼铁局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雷,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风英与被告武海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风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风英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风英负担。审判员阿拉腾敖其尔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吴晓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