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4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郝国政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国政,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94号申请执行人郝国政,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郝国政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顶山市石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平龙劳仲案字(2016)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郝国政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404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