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抗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殷万喜、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殷万喜,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抗9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殷万喜,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龙湖佳苑小区15号楼一楼东户。法定代表人:李小方,经理。申诉人殷万喜因与被申诉人舞钢市如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请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平检民(行)监[2017]410400000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郭志学审判员 宋红彦审判员 郭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