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吕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龙,吕明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4161号原告:王云龙,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吕明周(又名吕二伟),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王云龙诉被告吕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明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相识。2016年2月1日,被告称家里有事急需脏钱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称暂时困难,要求缓缓,至今没有偿还。被告吕明周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明周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王云龙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王云龙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因家中有事向王云龙借现金壹万元正(10000),吕二伟,2016.2.1号。”另查明,被告吕二伟与吕明周系同一人。上述事实,有原告王云龙提交的欠条一份,欠条系被告吕明周于2016年2月1日书写。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吕明周从原告王云龙处借款人民币1万元,该笔借款至今没有偿还,故被告应当偿还该笔借款。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原告王云龙可以要求被告吕明周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明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云龙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从2017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明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郭选让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