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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冠金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冠金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634号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怡海国际写字楼91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怀清,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现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冠金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999号。法定代表人:张继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博,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淄博市周村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冠金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0元,由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立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