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兴印与王之光;万源市官渡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印,王之光,万源市官渡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663号原告:周兴印,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章清,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之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万源市官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万源市官渡镇街道。法定代表人:赵强,系该镇镇长。原告周兴印与被告王之光、万源市官渡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周兴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周兴印负担。审判员 卢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炳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