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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元辉与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辉,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108号原告:张元辉,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文,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路28号6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6201236C。法定代表人:王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华,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内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10928997Y。法定代表人:李新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阅艇,男,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本洪,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天宫殿街道锦橙路28号6幢3-1,注册号91500000060505465Y。负责人:于世良。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本洪,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元辉与被告重庆时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元辉承担。审判员 冉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英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