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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青岛联众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世宝,张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张连怀,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法定代表人杨世宝。被执行人青岛联众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黄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杨世宝,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张雪丽,女,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青岛联众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杨世宝、张雪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