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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雷与被执行人仇海军、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雷,仇海军,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薛雷,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锦州市福利站职工,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仇海军,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平县体校教练,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王浩,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运动员,住辽宁省建平县张家营子镇。申请执行人薛雷与被执行人仇海军、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雷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仇海军、王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彬人民陪审员  卞涛人民陪审员  何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