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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德平、张天萍、赵富德、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德平,张天萍,赵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曾德平被执行人:张天萍被执行人赵富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德平、张天萍、赵富德、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德平、张天萍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资金利息等,被执行人赵富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天萍名下有银行存款28768.00元,并依法予以了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