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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国会与上海皇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会,上海皇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2025号原告:陈国会,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木英,女。被告:上海皇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陈国会诉被告上海皇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国会负担。审判员 陈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霞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