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向洪志与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洪志,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228号原告:向洪志。委托代理人:陈克良,四川省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俊,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纪光金,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洪志与被告四川育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洪志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574元,由原告向洪志承担。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