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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8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催8号申请人: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16号兴亿达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卫邵明,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8月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7225399、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南通尤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南通苏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成飞审 判 员  邹 亚代理审判员  吴晓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建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