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明宇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4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宇,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明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45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张明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案的×牌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张明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明宇于2017年8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明宇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明宇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4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尚民代理审判员 王庆刚代理审判员 栾广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