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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潼南县玉溪镇玉溪砂石厂与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南县玉溪镇玉溪砂石厂,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欧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2行初49号原告潼南县玉溪镇玉溪砂石厂。负责人陈从贵,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金佛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戴红丽,该局局长。第三人欧朝林,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潼南县玉溪镇玉溪砂石厂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县玉溪镇玉溪砂石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中奎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