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粟道会与重庆铸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道会,重庆铸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粟道会,女,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铸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王亚萍,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粟道会与被执行人重庆铸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127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由申请人重庆铸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工资112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此外,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信息,本院还了解到,被执行人经营的场所系租赁,其场所内有机器设备,但所有的机器设设备均抵押给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之中。以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和书面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19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明均审判员 尹晓华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