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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秦龙与新疆元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刘秦龙,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公务员小区。被执行人:新疆元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城关镇头工南村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396185493D.法定代表人:张元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秦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元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2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6日提起申请,本院2017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52144元,未付执行标的11521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不动产已作查封。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对查询结果确认后无异议。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民初26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相逢审判员  翟光辉审判员  哈山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