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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赖子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赖子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18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责人:贺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日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涛,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子豪。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赖子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日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子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3991.18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为0,之后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原告经过严格的信用度审查后,于2015年7月27日同意被告的申请,并向被告发放了账号为40×××81的贷记卡,账单日为每月17日。被告自2015年9月14日开始使用贷记卡进行消费、取现、还款、提升信用额度等。然而,截至2017年5月17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本金3991.18元,原告经过多次电话、邮寄账单等方式进行催收,被告仍拒绝偿还拖欠的本金、利息等。被告赖子豪没有答辩。本院认为,被告赖子豪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申请金穗贷记卡,原告依约向被告赖子豪发放了卡号为40×××81的金穗贷记卡,双方的权利义务理应受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范。被告赖子豪领卡后进行了透支消费,截至2017年5月17日透支本金3991.18元,原告要求被告赖子豪清偿本金,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子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子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透支本金3991.18元,并从2017年5月1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赖子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范碧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