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徐寅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徐寅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7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四塘江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6146372-0法定代表人:励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寅达,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2256号浙江人和光伏有限公司诉徐寅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寅达尚欠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2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6800元、执行费27400元。现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均设有抵押且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暂不宜处置,另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27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