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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扬波与何镇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波,何镇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231号原告:张扬波,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竞忠、杨锦云,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镇炎,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张扬波与被告何镇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扬波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扬波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扬波撤诉。本案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张扬波负担。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