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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小海与郑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海,郑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764号原告:马小海,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告:郑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林业大厦7层。负责人:杨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小海与被告郑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马小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