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6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耿玉华与顾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玉华,顾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571号原告:耿玉华,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顾友志,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玉华与被告顾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