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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鑫与李青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李青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962号原告:李鑫,女,2014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法定代理人:明晓辉(原告李鑫之母),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李青龙,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李鑫与被告李青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国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光照 微信公众号“”